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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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医疗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
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
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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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
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 14:00 在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
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438,963,152 股。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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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4,473,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800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共计 661 人,代表股份 1,69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6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70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1%。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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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就 2025 年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5,553,6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81%;反对 55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290%;反对 55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400%;弃权 58,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0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5,553,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84%;反对 563,300 股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466%;反对 563,3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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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801%;弃权 54,2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3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5,536,6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021%;反对 58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337%;反对 580,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813%;弃权 54,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50%。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5,555,3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97%;反对 55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286%;反对 559,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693%;弃权 56,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21%。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5,526,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922%;反对 59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190%;反对 591,2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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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36%;弃权 54,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74%。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7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157%;反对 499,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506%;弃权 133,8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37%。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关联股东对议案 6 需回避表决。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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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金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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