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6-043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6 月 2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9 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 303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刘伟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2026 年 6 月 25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 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7 人,代表股份
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47,195,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0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5 人,代表股份 75,096,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8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5 人,代表股
份 75,096,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225 人,代表股份 75,096,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251,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091%;反对 5,841,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056,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563%;反对 5,841,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89%;弃权 19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244,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085%;反对 5,848,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04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473%;反对 5,848,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75%;弃权 19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
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