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6-051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
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桂溪街道锦云西一巷成都交
子金控大厦 14 楼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祎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824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817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22,132,18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3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3,753,56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31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数的 7.8704%。
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
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819,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34,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89%;反对 6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08%;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3%。
表决结果:同意 251,806,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22,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20%;反对 66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09%;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1%。
表决结果:同意 205,549,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95,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00%;反对 29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23%;弃权 3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6%。
关联股东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069,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38,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66%;反对 65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45%;弃权 3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0%。
关联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李颖律师和李新梅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
形;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
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