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高科: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7: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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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通知公告。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公告编号:2026-010)。
路 9 号院 4 号楼 2 层 205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 37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42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277%。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对《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布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二)表决结果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1,309,600 股,反对票为 113,200 股,弃权票为 2,0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34%。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77,600 股,反对票为 113,200
股,弃权票为 2,0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668%。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1,309,400 股,反对票为 113,100 股,弃权票为 2,3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7%。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77,400 股,反对票为 113,100
股,弃权票为 2,3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330%。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何云霞:
                        张玉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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