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 30-4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魏莱、王艾迪律师出
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
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06 月 29 日 9:15-9:25 , 9:30-11:30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1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占公司总股本的 7.8415%。
份 4,810,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733%。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4,810,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5733%。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797,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07,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9%;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该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该提案同时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
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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