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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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天(蓉)意字第 19 号
致: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宜宾天原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决议公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6 月 13 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
西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陈洪主持,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6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8,250,2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276%,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0,210,09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956%。
票的股东共计 25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8,040,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7.532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54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480,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6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0,586,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261%;反对 7,446,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816,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984%;反对 7,446,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848%;弃权 217,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洪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80,570,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279%;反对 7,447,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824,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445%;反对 7,447,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909%;弃权 208,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张   小   兰
                                       ______________
                                          魏       麟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邮编: 610041
                                     二 0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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