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路德生物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科技”、“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股权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
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语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作如下声明: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披露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
鉴此,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
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6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2026 年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三)2026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事宜。
(四)2026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
(五)2026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
意以 2026 年 6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4.26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49 名激励对
象授予 336.0000 万份股票期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披露指引》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6 月 2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60 日内,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二)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名,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36.0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24.26 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与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一致,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
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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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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