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基金及存托凭
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相关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
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
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
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
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
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
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前款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
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
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
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
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
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
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
重投资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
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
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
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
,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
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五)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
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上述两项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审议决定。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
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
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未达到前款所列任一标准的,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前款所列任一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
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可成立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
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等具体操作事宜。证券投资小组制定证券投资计划,经
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二)证券投资小组根据授权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证券投资业务,针对不同交
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并严格按照总经理授权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三)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财务中心应确定证券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建立
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证券投资的账务核算工作,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根
据公司资金调度流程做好资金调拨。证券投资小组应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
易记录,达到止损限额应立即向财务总监汇报,并报告公司总经理;
(四)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业务应实行季度内部报告或重点项目报告制度,根据本制度
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事务部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在执行过程
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五)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中心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
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
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中心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期货和衍生品,针对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达到止损限额应立即向财务总监汇报,
相关协议提交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期
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四)公司财务中心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及总经理,并会
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五)公司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事务部
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六)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子公司相关部门需按本条(一)-(六)规定履行
程序、进行日常管理、控制风险,并定期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递送公司财务中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
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并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至少
每半年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
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
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
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
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
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
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
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
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
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已经开展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
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
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
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
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
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
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
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
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
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
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
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
,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
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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