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
或“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正)》(证监会公告〔2025〕5 号)
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
本规划时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
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
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
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
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现金分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
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
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
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余情况、
资金情况等提出、拟订,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股东回报规划监督机制
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
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
修改的原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生效。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的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