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9 证券简称:*ST元道 公告编号:2026-057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晋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智创谷中心 22 号楼二层
会议室。
(六)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15 名,代表股份 40,363,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3.19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5 名,代表股份 39,627,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59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0 人,代表股份 736,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0 人,代表股份 736,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0 人,代表股份 736,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
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0,240,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767%;反对 9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62%;弃权 3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结果:同意 40,248,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450%;反对 9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62%;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结果:同意 40,230,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405%;反对 1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10%;弃权 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结果:同意 40,229,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639%;反对 1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76%;弃权 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结果:同意 9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68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639%;反对 1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017%;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关联股东李晋先生、夏颖涛先生、孙义先生、石家庄凡宁网络技术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惠然、许景梁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