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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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六年六月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套
期保值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管理,防范汇率风
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求,
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的各项交易业务。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品种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
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子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
操作该交易。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
目的的外汇投机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及付款预测,
金额不得超过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
执行期限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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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
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决策及审批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如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审批日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外汇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涉外业务的子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
套期保值业务日常执行机构,并将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及交割情况向日
常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根据公司销售、采购订单等情况进行外汇收付的预测,作
为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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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基础业务预测信息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
保值交易业务,负责实施以及相关账务处理和会计规范。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密切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风险,建
立汇率监控机制,合理安排资金头寸,避免因资金流动性不足导致的违约风险,保
障交易业务安全并定期编制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报告。当公司外汇衍生品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开展分析研判,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
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风控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性、内控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公
告,包括董事会决议、业务额度、业务品种、风险分析及已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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