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科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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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联检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
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64,010,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下同)的36.10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2,554,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5.2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1,456,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21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1,573,94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17,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1,456,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217%。
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0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6,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8%;反对 3,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1%;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1%。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 63,815,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8,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688%。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周剑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63,798,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61,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887%。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刘小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63,806,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69,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288%。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黄海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63,804,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67,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0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何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63,806,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69,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288%。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秦殊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63,807,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69,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15%。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赵政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华诗影律师、陈汉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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