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
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
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胡光辉先生主持,于 2026 年 6 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39,522,9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8439%;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7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6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0,588,8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061%;上述人
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择
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0,095,75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51%,反对 474,600 股,弃权 18,5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1,369,30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234%,反对 474,600 股,
弃权 18,500 股。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095,75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51%,反对 474,600 股,弃权 18,5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1,369,30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234%,反对 474,600 股,
弃权 18,500 股。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095,75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51%,反对 283,700 股,弃权 209,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1,369,30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234%,反对 283,700 股,
弃权 209,400 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029,25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13%,反对 541,100 股,弃权 18,5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1,302,80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527%,反对 541,100 股,
弃权 18,500 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9,947,85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07%,反对 622,500 股,弃权 18,5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1,221,40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820%,反对 622,500 股,
弃权 18,500 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117,75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93%,反对 261,700 股,弃权 209,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1,391,30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047%,反对 261,700 股,
弃权 209,400 股。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经
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潘明祥 经办律师: 朱东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黄萍萍
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