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号:2026-030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彦辉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24,671,14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3.78%)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彦辉先
生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073,009 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出具的《关
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彦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本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注:以上及公告中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的股份、通过集中竞价增持的股份及因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式取得的股份等。
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连续
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年 7 月 18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
外)。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1)丁彦辉先生关于股份限售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
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
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丁彦辉先生关于持股意向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
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有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
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股票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
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若本人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丁彦辉先生关于股份限售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
应调整。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
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丁彦辉先生关于股份减持承诺:其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发行人
股份,并承诺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丁彦辉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
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的情形,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
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