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6-032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
曙高科”)股东侯银华持有华曙高科股份 46,100,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09%,
为其在公司 IPO 之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财务总监钟青兰持有华曙高科股份 342,468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8%,为其在公司 IPO 之前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枝江华旺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枝江华旺”,曾用名:重庆市华旺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取得的股份,枝江华旺所持股份已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起解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且钟青兰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通过
枝江华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侯银华计划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4,155,77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不超过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4,155,77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
过 1%,共计减持不超过 8,311,5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2%。
钟青兰计划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85,61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02%,占其所持股
份比例不超过 25%。
上述股份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侯银华及高级管理人员
钟青兰发送的《减持计划告知书》,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侯银华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
持股数量 46,100,880股
持股比例 11.09%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46,100,880股
股东名称 钟青兰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
持股数量 342,468股
持股比例 0.08%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342,468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侯银华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8,311,55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2%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4,155,775 股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4,155,775 股
减持期间 2026 年 7 月 20 日~2026 年 10 月 19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之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钟青兰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85,617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02%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85,617 股
减持期间 2026 年 7 月 20 日~2026 年 10 月 19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之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求
注: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
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
本承诺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承诺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并在相关信息披露。
本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
诺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发行价”),本人所
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
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
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
股东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应符合证
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
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本人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
诺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的,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其它股份(若有)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完成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侯银华、钟青兰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减
持,本次减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
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公司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自行决
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存在不
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
减持情形。
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
行信息告知义务,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