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股份: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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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大股份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
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152 号);2026 年 6 月 1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永
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638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46,52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7.79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5,559,665.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332C000163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5,559,665.21 元,低于公司
《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457,810,200.00 元,根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公司拟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募投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
的具体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原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重型化工装备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457,810,200.00       325,559,665.21
        合计                457,810,200.00       325,559,665.21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
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
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云翔          陈跃政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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