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大股份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152 号);2026 年 6 月 1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永
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638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46,52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7.79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5,559,665.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332C000163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原拟用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投入 金投入
重型化工装备生产基地一期建
设项目
合计 59,100.00 45,781.02 32,555.97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 年 3 月 10 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之日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 拟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调整后) 入金额 置换金额
重型化工装备生产基地一
期建设项目
合计 32,555.97 20,289.00 20,289.00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683.11 万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2,423.15 万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4.21 万元(不含增值税),
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4.21 万元(不含增值税)。
单位:万元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
自筹资金预先支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目 付发行费用金额
(不含税) 发行费用的金额(不含
(不含税)
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2,423.15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940.00 - -
律师费用 264.15 - -
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 55.82 4.21 4.21
合计 3,683.11 4.21 4.21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
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审议通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
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云翔 陈跃政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