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深
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普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9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62.1636 万股,每股发行价 46.08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01,008.5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3,129.51 万元(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7,878.99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6〕105 号)。公司、公司全资
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
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下一代主控芯片及企业级 SSD 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
合计 187,785.22 187,785.22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
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天健审〔2026〕16448 号),截至 2026 年 4 月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10,094.1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 自筹资金预 本次拟置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集资金额 先投入金额 换金额
下一代主控芯片及企业级
SSD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企业级 SSD 模组量产测试
基地项目
合计 187,785.22 187,785.22 10,094.17 10,094.17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6〕16448 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3,129.50 万元(不
含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26.25 万元(不含税),本次拟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26.2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 本次拟置
序号 类别 费用总额
先支付金额 换金额
合计 13,129.50 26.25 26.25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可以根据项目进
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
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
币 10,120.42 万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16448 号),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
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大普微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未超过六个月,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
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曹岳承 王辉政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