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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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6H1113号
致: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梅轮电梯”)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叶凌芸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梅轮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和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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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次激
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获
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经核查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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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出具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
见》。
告》,公司已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为3.19元/股,并同意对2名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因离
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己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万股进行
回购注销。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19元/股调整为3.14元/股;同时,因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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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6.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0.05元(含
税)。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利润分配方
案。2026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
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根据《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规定,在公司
发生派息情形时,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3.19-0.05=3.14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与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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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
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之“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项下规定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20%
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项下还规定:“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项下之“(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规定:“本
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
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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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鉴于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公司
对所有激励对象当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与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项下之“(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规定:“本
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
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拟回购注
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6.5万股,回购价格为3.14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议案,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271.61万元加上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与回
购注销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
原因与内容,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法律意见书
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与回购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