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 新世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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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原则;
 (三)薪酬与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及工作绩效表现相匹配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
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和岗位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和绩效薪酬;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一)基本薪酬属于固定部分,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
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属于浮动部分,包括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以及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个
人贡献度所获得的其他现金奖励,以经审计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主,根据岗位职
责确定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次年初根据初步核算的考核结果进行预发,
预留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后支付,最终绩效考核结果将依
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确定,绩效薪酬将根据最终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多退少补。绩
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视实际经营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另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置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出重
要贡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专项激励和奖励。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公
司发展战略变化以及公司整体效益情况等,对公司的薪酬标准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
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四章   薪酬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以下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可给予降薪、不
予发放绩效奖金或津贴: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职责的;
 (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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