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城: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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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规
范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云南城
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
职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
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
薪酬水平。
  (二)长远发展原则。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公司的战略定
位和战略发展要求,体现公司价值取向,充分发挥薪酬对公
司长远发展的支撑与引领作用。
  (三)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
监管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薪酬管理流程、标准、
披露等环节符合监管规范。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履职表现紧密挂钩,既体现激励导向,又强化风险约束。
  第四条 董事薪酬发放标准:
  (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取薪酬的董事,在
公司不再另行领取薪酬;公司内部董事薪酬根据其本人与公
司所建立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基础,按照公司相
关薪酬制度确定后提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薪酬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执行,由公司按月发放。
  (三)公司董事长参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评价,并兑现薪酬。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
(任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任期
激励)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50%。
  (一)基本年薪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
据岗位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
钩,按考核发放。留存一定比例的年薪总额作递延支付,递
延支付期限含考核年度在内总跨度不少于 3 年,即在考核年
度结束后的两个自然年度内分期兑现完毕。
  (三)中长期激励以任期激励为主要形式,留存一定比
例的年薪总额作为任期激励,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
兑现。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及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需
符合相关规定),不视为发放薪酬。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
计算并予以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免职的,自免
职生效之日起停止发放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九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相结合方式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
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或司
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薪酬发放的处罚议案,并报公司
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
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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