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
励与约束机制,严格落实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相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林省省属文
化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吉文宣发〔2024〕13 号,以下简
称:《绩效考核办法》)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对标省内省属文化上市公司、广
电行业薪酬水平,兼顾公司经营规模、考核结果;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
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五)职工联动原则:建立高管薪酬增幅与普通职工工
资增幅联动机制,优先保障职工薪酬合理增长,管控高管与
在岗职工收入合理差距。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绩效考核办法》
及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统筹开展
薪酬相关管理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规则、止付追索、扣减
追回等薪酬政策与方案;配合吉林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报送、履职
情况梳理等工作,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证券法务部、党委组织部、计划财务部按职责
分工,负责薪酬方案执行、发放、核算、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年度、任期绩效考核按照《绩效考核办法》
规则执行:总分 100 分,社会效益共性指标 30 分、重点
工作任务指标 50 分(重点专项 35 分、营收 5 分、利润 10
分)、行业对标指标 20 分(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强度、
资产负债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各 5 分);评级:A 级
≥90 分、B≥80 分、C≥70 分、D<70 分,考核结果作为
薪酬唯一核算依据。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内部董事:按所任高级管理岗位执行公司薪酬制
度,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独立
董事津贴标准为 70,000 元/年(税前),不享受其他薪酬待
遇。
(三)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领取
董事津贴。
(四)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薪酬依据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再领取其他薪酬。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
期激励三部分组成。绩效年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一)基本年薪
为年度基本保障收入。董事长基本年薪按公司上年度省
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的 2 倍以内核定。总经理基本年
薪按董事长基本年薪的 0.9 倍确定,其他高管基本年薪按董
事长基本年薪的 0.85 倍确定。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应
相应调整。
基本年薪实行发放年度以最近经省人社厅和省文资办
批复的年度薪酬方案为参照按月预发,年度清算。
(二)绩效年薪
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考核评价系
数直接挂钩。
考核评价系数:
A 级(≥90 分):系数 1.5—2.0
B 级(≥80 分):系数 1.0—1.4
C 级(≥70 分):系数 0.7—0.9
D 级(<70 分):0,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实行发放年度以最近经省人社厅和省文资办
批复的年度薪酬方案为参照的 60%按月预发,年度清算。
(三)任期激励
以三年为一个任期考核周期,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
发放。总额不超过考核任期内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合计数的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A 级:0.8—1.0
B 级:0.6—0.7
C 级:0.4—0.5
D 级:0,取消任期激励
任期绩效实行发放年度以最近经省人社厅和省文资办
批复的年度薪酬方案为参照的 60%按月预发,实行递延支付
机制,任期考核周期后统一清算。
第十一条 薪酬外收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领取制度以外的津贴、
补贴、劳务费等货币性收入,国家及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
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为落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导向,结合《绩效
考核办法》及吉林省国企工资联动相关要求,建立常态化职
工薪酬提升机制:
(一)工效联动机制:公司经营业绩增长、完成国有资
本保值增值及各项考核目标时,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过程中,
优先安排资金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企业经营效益下滑、
出现亏损时,从严管控高管薪酬增幅,高管薪酬增长幅度不
得高于同期普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二)分配倾斜机制:年度工资总额增量优先向网络员、
技术运维、市场服务等基层岗位的普通职工倾斜。通过岗位
定级调整、技能等级评定、年度绩效奖金上调、专项奖励、
五险一金基数合理调整等多种方式,持续提升普通职工薪酬
待遇。
(三)约束管控机制:当公司在岗普通职工平均工资出
现负增长时,当年不得上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及
绩效年薪标准。党委组织部每年梳理职工薪酬增长情况,形
成专项报告报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资总额管理:公司整体工资总额、薪酬分配方
案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报批、备案程序,确保职
工薪酬增长合规、可持续。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 出现以
下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扣减、取消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
收入: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
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
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年
薪和任期激励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