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 编号:临2026-023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两案件反诉合计金额暂为6,375.83万元(按备位诉讼请求合
计则为6,575.83万元)
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
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合同纠纷分别起诉了寿光市誉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保证
人、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两案件已被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6
年3 月 24 日在 创业 板指 定信 息披 露 网站 巨潮 资 讯 网发 布的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9)。
两案件受理后,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已收到法院送达的两
案件保全材料。2026年6月25日,公司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两案件《民事反诉状》《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
及《传票》,获悉两案件被告一均提起反诉及两案件开庭时
间。截至目前,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本案件进展情况
说明如下:
一、本案件有关反诉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反诉原告:寿光市誉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寿光市蔬
菜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煤炭替代综合利用项目设备采购及
安装合同》《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设备
采购及安装工程技术协议》。
(2)判令反诉被告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将案涉全部设
备拆除并清运出反诉原告场地,恢复场地原状。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到货逾期违约金
(4)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
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6,970,951.70元。
(5)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暂计
为15,000,000元。
(6)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
用、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其中反诉原告已实际支付律
师费150,000元。
以上诉请金额暂共计25,475,445.22元。
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解
除,则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7)反诉被告对案涉项目设备完成换货或维修等整改
事项。
(8)如反诉被告未按第九条反诉请求完成该设备整改
事项,则反诉原告有权自行完成整改事项,反诉被告应当承
担全部整改费用暂计为1,000,000元,最终金额以相关设备整
改费用鉴定报告或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9)维持上述第三、六项的反诉诉请。
(10)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
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6,970,951.70元。
(1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可得利益损
失,暂计为15,000,000元。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存在根本违约事实,设备逾期
交货,安装严重滞后;设备存在根本性安全缺陷,导致政府
责令停产;项目整体未完成验收,产能不达标。反诉被告的
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反诉原告“通过项目投产获
得经营收益”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反诉原告主张解除
案涉合同,并要求反诉被告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全部
法律责任。
若法院认定合同不予解除,则反诉被告仍应履行其质量
保证义务,对设备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给反诉原告造成的
一切损失。
(二)案件二
反诉原告: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文水县扶
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关于(文水县
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补充合同》
《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大象村
处理中心补充协议》《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
购及安装合同贯家堡处理中心补充协议》,以及《文水县畜
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技术协议》。
(2)判令反诉被告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将案涉全部设
备拆除并清运出反诉原告场地,恢复场地原状。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到货逾期违约金
(4)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
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21,983,891.36元。
(5)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大象村处理中心可得
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10,000,000元。
(6)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贯家堡处理中心可得
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5,000,000元。
(7)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
用、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其中反诉原告已实际支付律
师费150,000元。
以上诉请金额暂共计38,282,827.48元。
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解
除,则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8)反诉被告对案涉项目设备完成换货或维修等整改
事项。
(9)如反诉被告未按第八条反诉请求完成整改事项,
则反诉原告有权自行完成整改,反诉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整改
费用暂计1,000,000元,最终金额以相关设备整改费用鉴定报
告或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10)维持上述第三、七项的反诉诉请。
(1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产期间直接经济损
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21,983,891.36元。
(1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大象村处理中心可得
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10,000,000元。
(1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贯家堡处理中心可得
利益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为5,000,000元。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存在根本违约事实,设备逾期
交货,安装严重滞后;设备存在根本性安全缺陷;两处理中
心的验收仅为形式验收,整体验收未完成;设备存在严重质
量瑕疵且经多次催告未整改。反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
本违约,导致反诉原告“通过项目投产获得经营收益”的合
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反诉原告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
反诉被告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全部法律责任。
若法院认定合同不予解除,则反诉被告仍应履行其质量
保证义务,对设备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给反诉原告造成的
一切损失。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为7件,涉案金额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
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