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4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7日、5
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
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拟
相互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7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
保额度为不超过29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专项贷款、远期外汇、并购贷或开展其他日常经
营融资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股权质押、抵
押担保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
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
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
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业务需要办
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不需要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的有效
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股
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
法律文件,具体的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时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常[保证最]字[2026]第00447号),为公司与兴业银
行常州分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壹亿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
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400.00万元。
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A101S26012-1),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
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精锻”)与交行天津分行在2026
年5月22日至2027年7月13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
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万元整。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
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50.00万元。
械”)、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分别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作为牵头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作
为联合牵头行及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惠民支行(作为代理
行及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了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常熟东南相互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跨
境 并 购 项 目 银 团 贷 款 合 同 之 保 证 合 同 》 ( 编 号 : YTCZGY2026001-1 、
YTCZGY2026001-2,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为公司与牵头行、联合牵
头行、代理行、各贷款人签订的《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常熟东南相
互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跨境并购项目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
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
诺发放的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叁仟伍佰肆拾万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利息及其他应
付款项。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
证合同》项下实际未发生并购贷款金额。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光洋机械与兴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起算前已经订立的合同:2025年8月19日签署的编号
CMISXD202508180003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5年8月19日签署的编号
CMISXD202508180003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5年8月19日签署的编号
CMISXD202508180003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其他合同:2025 年11月25日签署的编号CMISXD2025112400081、
CMISXD2025112400090、CMISXD2025112400127 、CMISXD2025112400135的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4)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
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
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
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
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
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交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
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
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
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
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
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
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
币壹仟壹佰伍拾万元整。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三)天宏机械、天海同步与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代理行、各贷款人签
订的保证合同
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
伍佰肆拾万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
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
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
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54,748.73万元,占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9.2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
担保的情况,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五、备查文件
权”跨境并购项目银团贷款合同之保证合同》;
权”跨境并购项目银团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