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 0 00 4 27 号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anda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s LLP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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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1-8
用情况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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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 00 0 04 2 7 号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
团)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旗滨集团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旗滨集团《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
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
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旗滨集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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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427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旗滨集团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旗滨集团截至 2025 年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旗滨集团申请发行证券之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旗滨集团证券发行
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李启有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会计师:
易倩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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