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3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
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
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
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
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
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
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
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
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未达到本制
度第九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决定,董事长可
在权限范围内进一步授权总经理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
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对重大长期投
资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讨论通过,送财务部。
第十五条 财务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
提交股东会。
第十六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
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
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
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
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如需),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
营决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
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上述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由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
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
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
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
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
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
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
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
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
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
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严格按
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
有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一)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 对外投资行为;
(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 大额银行退票;
(六)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 遭受重大损失;
(八) 重大行政处罚;
(九) 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设信息披露员一名,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据以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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