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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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14号
致: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卡莱特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股
东会补充通知》”),新增《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
投资结构与计划进度的议案》《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方式作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0日前审议通过临时提案及
补充披露相关公告,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39楼高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周锦志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补充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
至2026年6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93,74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1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网络投票系
统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1,556,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06%。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补充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补充通
知》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按照《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与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
表决结果。经合并计算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
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 结果:同意 61,461,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的0.0448%。
   表决 结果:同意 61,456,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的0.0448%。
   表决 结果:同意 61,463,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的0.0048%。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51,14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0.1616%。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 结果:同意 61,481,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的0.0048%。
   表决 结果:同意 61,419,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权27,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48%。
   表决 结果:同意 61,314,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权2,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8%。
   表决 结果:同意 61,314,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权2,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8%。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 结果:同意 61,314,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权2,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8%。
资结构与计划进度的议案》
   表决 结果:同意 61,486,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的0.0048%。
   表决 结果:同意 61,199,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权2,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8%。
   表决 结果:同意 61,486,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的0.00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
议形成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丛启路
                             _____________
                                张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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