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2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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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502     证券简称: 新易盛         公告编号: 2026-036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10:30。
   (2)网络投票:202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物联大道510号公司会议室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67人,代表股份645,580,46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44,534,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7.53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52人,代表股份401,045,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8.764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65 人,代表股份 459,647,88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6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通讯参会的
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
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269,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
反对 284,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0%;弃权 26,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336,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9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0%;
反对 282,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弃权 97,9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67,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91,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7%;
反对 282,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107,1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8,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9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8%;
反对 282,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106,3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9,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90,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6%;
反对 282,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107,6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8,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89,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
反对 282,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108,3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89,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
反对 282,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108,4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7,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88,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4%;
反对 282,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弃权 108,6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6,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88,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3%;
反对 281,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109,8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6,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8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
反对 282,2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111,58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4,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88,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2%;
反对 281,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110,28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5,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8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4%;
反对 281,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109,4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
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89,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
反对 281,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弃权 109,3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7,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7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
反对 281,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弃权 127,2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39,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242,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6%;
反对 229,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 108,38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309,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88,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4%;
反对 281,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弃权 110,0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6,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
案)>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7,809,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62%;
反对 6,804,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87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4803%;弃权 967,0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8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91,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8%;
反对 275,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弃权 112,8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59,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36,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3%;
反对 330,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3%;弃权 112,8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04,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
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4,814,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3%;
反对 655,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5%;弃权 110,6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8,881,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4,694,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8%;
反对 775,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2%;弃权 109,8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8,762,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暨提名许煦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170,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 299,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110,5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3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03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63%;
反对 4,432,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6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10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9644%;弃权 110,0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58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316,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1%;
反对 153,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弃权 110,4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383,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803,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34%;
反对 3,939,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7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8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803,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8572%;弃权 3,904,4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6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94%。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317,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
反对 147,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弃权 115,1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384,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376,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4%;
反对 9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弃权 110,5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444,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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