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2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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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40 号
致: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法律意见书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七十三次(临时)会议做出
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6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14:30 在上海市化学工
业区楚工路 13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郝大庆先生主持,完成
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
东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的 30.1382%,其中: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294,02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72%。
投票的股东共计 17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992,13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1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86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68,541,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168%。
   上述股东均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
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2,304,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1%;反对 68,2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弃权 91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7,560,4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82%;反对 68,20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3%。
  该提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2,305,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9%;反对 67,0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法律意见书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弃权 91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7,561,6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99%;反对 67,00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3%。
  该提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2,305,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9%;反对 67,0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弃权 91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7,561,6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99%;反对 67,00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2,295,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9%;反对 112,3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4%;弃权 87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7,551,6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53%;反对 112,30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2,022,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3%;反对 385,0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7%;弃权 87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7,278,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69%;反对 385,00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9,390,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278%;反对 73,017,5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592%;弃权 878,3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4,998,7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07%;反对 2,664,8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4%。
  表决结果:未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2,304,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1%;反对 103,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2%;弃权 87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7,560,4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82%;反对 103,50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6,610,3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6%;反对 103,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弃权 8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257,5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49%;反对 103,50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3%。
  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肖 婷
                          经办律师:
                                      江丹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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