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2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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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872 号
致: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
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
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
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刊登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区沙滩后街 22 号院 2 号楼、3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永华先
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
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324,780,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66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325,031,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1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2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5,723,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6904%。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
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8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
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4,540,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233,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740%;反对 5,817,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07%;弃权 4,6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53%。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944,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36,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032%;反对 6,413,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90%;弃权 4,6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8%。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4,454,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146,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186%;反对 8,237,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823%;弃权 2,3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91%。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4,258,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4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951,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679%;反对 8,423,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59%;弃权 2,34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62%。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622,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7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314,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262%;反对 6,729,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763%;弃权 4,67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75%。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684,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4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376,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212%;反对 5,803,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48%;弃权 2,54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124,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816,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164%;反对 6,393,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727%;弃权 2,5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08%。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393,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8190%;反对 2,134,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304%;弃权 19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393,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90%;反对 2,134,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04%;弃权 19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7%。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至8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8中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
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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