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关于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完整、准确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6 年 6 月 5 日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作出决议,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
会议资料。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
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1%。
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
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
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的议案
的议案
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7、议案 8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
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 4.01、议案 7.01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
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8 已经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
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