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 关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周年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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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5 年度周年股东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
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保证和承
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
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
告材料之一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准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
票时间、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办法及审议事项等事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贵公司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公告
告知全体股东。
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
票方式。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次股东会 A 股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696,683,435 股的 33.48%。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进行核
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对于网络
投票的情况,本所依赖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该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贵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情况进行了统计,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
贵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署页)
(本页为《关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周年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白 维
                           ____________
                              杜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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