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 2026BJ001884 号
致: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
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议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会议议案等具体事项,公司将另行发出股东会通知。
会通告》《秦港股份 2025 年度股东会通函》;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上交所
网站刊登了《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和《秦
港股份年度股东会通告》合称“《股东会通知》”)《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
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山街 195 号菲拉海景酒店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志辉主持会议。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月 26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内容相一致,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A 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结果,以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证登”)协助
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575,541,37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1.890174%。其
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2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050,162,903 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 72.487279%;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 525,378,46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9.402895%。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证登协助公司予以确定,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证登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46,608,903 99.912250 3,502,000 0.086466 52,000 0.001284
H股 525,308,467 99.986676 0 0.000000 70,000 0.013324
普通股
合计 4,571,917,370 99.920796 3,502,000 0.076538 122,000 0.002666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46,615,003 99.912401 3,501,500 0.086453 46,400 0.001146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H股 525,308,467 99.986676 0 0.000000 70,000 0.013324
普通股
合计 4,571,923,470 99.920930 3,501,500 0.076526 116,400 0.002544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45,881,403 99.894288 4,200,100 0.103702 81,400 0.002010
H股 525,378,467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
合计 4,571,259,870 99.906426 4,200,100 0.091795 81,400 0.001779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46,576,203 99.911443 3,536,900 0.087327 49,800 0.001230
H股 525,378,467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
合计 4,571,954,670 99.921611 3,536,900 0.077301 49,800 0.001088
的议案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46,591,603 99.911823 3,521,500 0.086947 49,800 0.001230
H股 525,378,467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
合计 4,571,970,070 99.921948 3,521,500 0.076964 49,800 0.001088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46,435,003 99.907957 3,675,300 0.090744 52,600 0.001299
H股 525,378,467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
合计 4,571,813,470 99.918525 3,675,300 0.080325 52,600 0.001150
的议案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46,435,003 99.907957 3,681,800 0.090905 46,100 0.001138
H股 525,378,467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
合计 4,571,813,470 99.918525 3,681,800 0.080467 46,100 0.001008
上述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本公司
润分配方案 503,637,840 99.157051 4,200,100 0.826923 81,400 0.016026
及宣派末期
股息的议案
关于续聘
计机构以及
计费用的议
案
关于续聘
部控制审计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机构以及
部控制审计
费用的议案
关于确认董
事 2025 年度
薪酬及拟定
酬方案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负责人与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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