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6-028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的具体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举职工代表董事张利娟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2%。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
东”)共 478 人,代表股份 14,631,71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7%。
(1)出席现场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 476 人,代表股份 14,013,61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898,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7,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172,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275%;反对 1,27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0%;弃权 187,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0,088,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362,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882%;反对 2,0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59%;弃权 204,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0,117,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4,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39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884%;反对 2,0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29%;弃权 204,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各子议案逐项表决,柯敏婵女士、王静女士的得票
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柯敏婵女士、王静女
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算。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79,754,827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028,886 股。
本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79,767,625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041,684 股。
本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694,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968,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302%;反对 1,38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56%;弃权 27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赵胜律师、黄昕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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