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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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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6)第0626号
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本次
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
会议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
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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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
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2026 年 6 月 25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
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00 时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
泾路 55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徐洋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
董事张利娟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的间隔未超过 7
个工作日。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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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47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292,357,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2%。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278,344,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6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6 人,代表股份 14,013,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0.41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478 人,代表股份 14,631,71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7%。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以及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按照会议的议程,本次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
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情况。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股东代表和本所见证律师共同完成了计票及监票工作。
(二)表决结果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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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898,50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72,5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275%;
反对 1,27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4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88,00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2,0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882%;
反对 2,065,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59%;弃
权 204,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5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117,30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3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91,3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884%;
反对 2,03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29%;弃
权 204,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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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选举独立董事的有效表决
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结果,
以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的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王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总数 279,767,625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总数为 2,041,684 股;
(2)选举柯敏婵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总数 279,754,827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总数为 2,028,886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694,0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310% ;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68,1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02%;
反对1,38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注:因表决结果统计时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计算,
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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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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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 胜
经办律师: 赵 胜
经办律师: 黄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