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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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沪中豪(2026)法见字第 18 号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晨律师、刘赛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之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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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对该项事实的认识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意见。本法律意见不涉及本次股东会提案内容以
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必
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何其他任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后,
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召集。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
息披露媒体(以下统称“指定披露媒体”)以公告方式在规定提前时
间刊登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并将如下事项通知登记在册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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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3 号楼 3 楼报告厅如期召开,并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晓秋先生主持。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4,338】人,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831,499,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7.3005】%。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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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委托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到会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会议议题具体内容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议案具体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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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
;
;
案》;
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年上半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
年下半年和2027年上半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保的议案》;
司为其全资销售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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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所有议案,与公司公告的
内容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
了逐项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并按相关规定共
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
表决结果数据并经核查确认。
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没有需要特别决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3、
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
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9、
议案10、议案11。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议案9、10应回避
的关联股东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议案11应回避的关联
股东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没有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议案中,第1-13项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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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8,713,306,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8.6617】%;反对【115,678,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3098】%;弃权【2,513,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85】%。
表决结果为:同意【8,769,184,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2944】%;反对【59,624,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6751】%;弃权【2,690,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05】%。
表决结果为:同意【8,781,51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4340】%;反对【47,004,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5322】%;弃权【2,981,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38】%。
表决结果为:同意【8,770,381,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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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3080】%;反对【57,747,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6539】%;弃权【3,369,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81】%。
表决结果为:同意【8,770,783,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3125】%;反对【57,437,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6504】%;弃权【3,277,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71】%。
表决结果为:同意【8,758,989,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1790】%;反对【70,514,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7984】%;弃权【1,995,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26】%。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64,52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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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2417】%;反对【64,902,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7349】%;弃权【2,066,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34】%。
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04,069,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8.5571】%;反对【124,552,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4103】%;弃权【2,877,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26】%。
表决结果为:同意【1,343,796,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89.1413】%;反对【161,031,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6821】%;弃权【2,661,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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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356,388,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89.9766】%;反对【148,590,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8568】%;弃权【2,510,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666】%。
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094,547,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2943】%;反对【54,338,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6666】%;弃权【3,192,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91】%。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68,770,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2897】%;反对【59,497,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6737】%;弃权【3,230,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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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公司为其全资销售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53,171,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1131】%;反对【64,077,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7256】%;弃权【14,250,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613】%。
本次股东会无特别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3、8、9、10、
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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