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
的委托,指派刘云鹏律师、王诗洋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
东会规则》”)及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广东鸿图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鸿
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在广东省肇
庆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 168 号广东鸿图一楼多媒体中心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广
东鸿图董事长刘卫东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广东鸿图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计 2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9,387,395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广东鸿图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投票的股东共计 20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016,027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
总数的 1.2094%。
(三)广东鸿图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47,322,245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89%;反对 1,772,9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4%;弃权 29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47,298,445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1%;反对 1,796,7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3%;弃权 29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348,733,945 股,占出席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30%;反对 590,25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1689%;弃权 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04,7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647%;反对 590,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6.8969%;弃权 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8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云鹏
王诗洋
单位负责人:
徐春龙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