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6】第 002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
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
股份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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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
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 1 项,具体为:
议案一:《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4:50 在四川省攀枝
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 3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
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114,036,013 股,占钒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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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485%,其中包括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21,600 股,占钒钛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50 名,代表股份 1,087,246,350 股,占钒
钛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82%,包括中小股东 1,348 人,代表
股份 120,685,856 股,占钒钛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1%。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合计 1,354 名,代表股份 4,201,282,363 股,占钒钛股份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967%,包括中小股东 1,350 人,代表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提案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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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且已
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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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下无正文。)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 经办律师:林 燕
赵良银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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