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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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孙景灿、高林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江苏索普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
议由公司董事长邵守言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6,683,4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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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34,136,8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231%。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6,683,4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686%。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136,824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92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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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8 名,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0,820,2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9917%。根据经公司合
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9,175,6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94%;反对 1,541,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08,905,3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97%;反对 1,811,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09,242,6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67%;反对 1,512,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27%;反对 1,512,5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67%;弃权 65,100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6%。
表决结果:同意 909,168,5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86%;反对 1,540,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58%;反对 1,540,800 股,占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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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95%;弃权 110,9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7%。
表决结果:同意 908,171,17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91%;反对 2,582,74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08,145,27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63%;反对 2,608,64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08,144,07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61%;反对 2,608,64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07,862,27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52%;反对 2,879,64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07,854,27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43%;反对 2,875,446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9,213,4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35%;反对 1,540,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72%;反对 1,540,500 股,占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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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87%;弃权 66,300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1%。
表决结果:同意 909,134,8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49%;反对 1,544,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08,863,6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51%;反对 1,819,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08,864,8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53%;反对 1,822,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56,42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075%;反对 1,810,5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89%;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
关联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2,255,22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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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039%;反对 1,810,5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89%;弃权 101,5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2%。
关联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08,101,3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14%;反对 2,621,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423%;反对 2,621,6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28%;弃权 97,300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9%。
表决结果:同意 908,080,5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92%;反对 2,639,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814%;反对 2,639,4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9%;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
表决结果:同意 908,080,5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92%;反对 2,639,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814%;反对 2,639,4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9%;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
表决结果:同意 908,080,5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92%;反对 2,639,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814%;反对 2,639,4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9%;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
表决结果:同意 908,099,6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13%;反对 2,620,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73%;反对 2,62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90%;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
表决结果:同意 908,099,3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12%;反对 2,620,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65%;反对 2,620,6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99%;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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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908,099,4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12%;反对 2,619,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68%;反对 2,619,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61%;弃权 101,5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1%。
表决结果:同意 908,099,6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13%;反对 2,619,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73%;反对 2,619,1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55%;弃权 101,5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2%。
表决结果:同意 908,099,4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12%;反对 2,619,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68%;反对 2,619,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61%;弃权 101,5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1%。
表决结果:同意 908,100,0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13%;反对 2,619,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85%;反对 2,619,9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78%;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
表决结果:同意 908,121,0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36%;反对 2,598,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000%;反对 2,598,9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64%;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6%。
表决结果:同意 908,099,6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13%;反对 2,620,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73%;反对 2,62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90%;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100,3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13%;反对 2,61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94%;反对 2,619,6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69%;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
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099,1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12%;反对 2,61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59%;反对 2,619,6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69%;弃权 101,5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2%。
表决结果:同意 908,907,2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99%;反对 1,811,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010%;反对 1,811,5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18%;弃权 101,5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2%。
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109,3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23%;反对 2,610,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657%;反对 2,610,6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06%;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
表决结果:同意 909,161,3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78%;反对 1,560,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47%;反对 1,560,6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75%;弃权 98,300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8%。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190,32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12%;反对 2,52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028%;反对 2,529,6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35%;弃权 100,3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