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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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6]第 201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
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
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
《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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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
于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下称“
《股东会通知》
”);
在《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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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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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告了《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2016 号云顶翠峰裙楼一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林伟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6 年 6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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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
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
计 312 人,代表股份数 173,611,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9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4 人,代表股份数 127,159,53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624%;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
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08 人,代表股份数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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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当场公
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
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3,230,5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804%;反对 372,5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2146%;弃权 8,7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04,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86%;反对 372,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28%;弃权 8,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表决结果:同意 173,213,7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707%;反对 395,7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2279%;弃权 2,3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87,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29%;反对 395,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22%;弃权 2,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表决结果:同意 173,199,9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628%;反对 403,6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2325%;弃权 8,2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74,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35%;反对 40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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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90%;弃权 8,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
表决结果:同意 173,207,0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669%;反对 398,6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2296%;弃权 6,1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81,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86%;反对 398,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83%;弃权 6,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
表决结果:同意 171,023,79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8.5094%;反对 2,572,61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4818%;弃权 15,3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4,398,056 股 , 占出 席 会议中 小股东 所持 股 份的 94.4921% ;反对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6%。
表决结果:同意 171,012,69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8.5030%;反对 2,581,61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4870%;弃权 17,4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4,386,956 股 , 占出 席 会议中 小股东 所持 股 份的 94.4685% ;反对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1%。
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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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73,211,0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692%;反对 381,9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2200%;弃权 18,8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85,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71%;反对 381,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28%;弃权 18,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1%。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列席本
次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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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 201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麦 琪
刘梦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