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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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农
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5 点 00 分在陕西省
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6 号橡树街区 B 楼 11803 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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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 年 6 月 26 日 15 点 00 分,召开地
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6 号橡树街区 B 楼 11803 室公司会议室。网
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 2026 年 6 月 26 日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通过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对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以及
股东名册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8,49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4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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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网络
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共十项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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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68,5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34%。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1.4719%;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043%;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38%。
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1.4719%;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043%;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38%。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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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9.0476%;反对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835%;弃权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88%。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0.6926%;反对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835%;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38%。
注销库存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7.2727%;反对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2035%;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38%。
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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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68,5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5.5411%;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9351%;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38%。
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4.9351%;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5411%;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38%。
案》
同意68,5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3%;反
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57,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4.9351%;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5411%;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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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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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 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周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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