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
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
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雷
锋大道 346 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0251%。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
份 123,805,9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6027%,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
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
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10 人,代表股份 2,420,85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22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
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125,621,33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03%;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8,955,654 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17%;594,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7%;11,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表决情况:125,619,73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0%;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8,954,054 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63%;594,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7%;13,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0%。
表决情况:125,618,33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9%;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8,952,654 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16%;596,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8%;12,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表决情况:125,618,93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4%;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8,953,254 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36%;594,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18%;13,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7%。
表决情况:125,573,73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26%;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8,908,054 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07%;632,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0%;20,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
关联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28,905,0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05%;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8,905,054 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05%;632,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0%;23,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邹华斌
经办律师: 旷 阳
侯 令
签署日期: 二〇二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