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动力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
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哈
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
《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6-035 号),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及 6 月 3 日刊登于《上海证
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6-020 号、临 2026-032 号)。
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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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70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237,64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445 %。
(2)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466 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157,08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6767%。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了表决。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 10、 议案 11、 议案 13 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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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东安动力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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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杨春光
见证律师:杨春光
刘景忠
二O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