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
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
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其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其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
的《2025 年度股东会通告》及 H 股通函;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
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安排,有关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等文件将另行公告。2026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议程的议案》,同意将第七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6 年 6 月 4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并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刊登了《2025
年度股东会通告》,拟定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大街 139 号南京华泰万丽酒店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会清先生主
持。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2025 年度股东会通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 A 股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
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185,159,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0729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 A 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1,7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现场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175,603,3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23386%。
综上,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77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020,077,9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1264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部分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讯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
以认定,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同意 5,017,212,7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2925%;反对 1,91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21%;弃权 946,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54%。
同意 5,017,227,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216%;反对 1,86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95%;弃权 988,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89%。
同意 5,016,656,2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1840%;反对 2,15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53%;弃权 1,265,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07%。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8,902,30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48%;弃权 277,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96%。
结果如下:
同意 5,017,185,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2389%;反对 1,61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47%;弃权 1,273,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9,431,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0222%; 反 对
数的 0.076310%;弃权 285,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68%。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643,515,8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5523%;反对 1,552,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578%;弃权 1,527,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3,705,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7290%; 反 对
数的 0.073354%;弃权 409,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56%。
就本议案的审议,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
决。
决结果如下:
同意 4,527,918,5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1715%;反对 1,537,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22%;弃权 1,557,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9,361,4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902%; 反 对
数的 0.072422%;弃权 438,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76%。
就本议案的审议,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如下:
同意 4,660,029,7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4198%;反对 1,511,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10%;弃权 1,557,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77,359,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45%; 反 对
数的 0.084899%;弃权 438,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56%。
就本议案的审议,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
避表决。
如下:
同意 4,636,477,2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3760%;反对 1,524,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51%;弃权 1,549,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1,660,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2470%; 反 对
数的 0.076034%;弃权 430,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96%。
就本议案的审议,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苏豪智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 4,615,02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6771%;反对 1,800,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77%;弃权 1,581,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77,045,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72820%; 反 对
数的 0.101130%;弃权 463,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5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其他关联法人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 5,012,624,9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1536%;反对 1,803,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20%;弃权 5,649,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9,062,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2826%; 反 对
数的 0.084971%;弃权 47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03%。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自然人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 5,016,895,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6603%;反对 1,67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78%;弃权 1,507,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19%。
同意 4,744,828,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517024%;反对 273,877,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5640%;弃权 1,372,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8,946,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701908%; 反 对
总数的 5.279957%;弃权 384,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35%。
同意 5,016,878,6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6270%;反对 1,67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74%;弃权 1,523,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56%。
同意 5,016,100,8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776%;反对 1,86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43%;弃权 2,107,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81%。
同意 5,016,398,4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6704%;反对 2,26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75%;弃权 1,416,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9,073,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3322%; 反 对
数的 0.086450%;弃权 429,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28%。
根据表决结果,叶金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结果如下:
同意 5,016,603,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0780%;反对 2,070,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36%;弃权 1,404,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84%。
结果如下:
同意 5,016,26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4043%;反对 1,746,4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90%;弃权 2,066,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67%。
结果如下:
同意 5,016,881,4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6326%;反对 1,79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82%;弃权 1,400,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92%。
结果如下:
同意 5,015,570,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0205%;反对 1,82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62%;弃权 2,687,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33%。
结果如下:
同意 5,016,319,4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5131%;反对 1,78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89%;弃权 1,976,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80%。
同意 4,952,798,2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59786%;反对 66,229,6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296%;弃权 1,050,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1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如下:
同意 4,542,409,3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484836%;反对 476,535,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2594%;弃权 1,133,0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9,869,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1.917042%; 反 对
份总数的 8.059224%;弃权 503,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3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同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