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6-030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以书面形式发
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
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其中,魏强、付亚民、周伯文、王化成董事
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
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申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魏强董事因与该项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有
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本行与中国政企
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亿元人民
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
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
见附件2。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部分事项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魏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
决,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变更本行与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
方合英董事长、魏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
决,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变更本行与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存款类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
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
见附件3。
六、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本行与中信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同业借款等授信类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
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
见附件4。
七、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资产转移类交易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魏强董事因与该项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有
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本行与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信用证福费廷、票据转贴现等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
超过4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资产转移类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请见附件5。
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任命吕天贵先生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董事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自其董事任职资格获监
管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任期与其本人董事任期一致。
九、审议通过《关于总行一级部门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张青女士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聘任张青女士为本行业务总监,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就
任,任期和薪酬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张青女士的个人简历请见附件6,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
宋芳秀关于聘任张青女士为业务总监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7。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
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离任
及业务总监任职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与关联方开展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56%股
权。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4日,注册资本7,2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
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5号楼404-5室,法定代表人为赵娜。公司经营范围为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730亿元人民币,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30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2亿元人民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
限 公 司 间 接 持 有 19.84% 股 权 。 公 司 成 立 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 , 注 册 资 本
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为张佑君。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证券经
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
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
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
市证券做市交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0,819.03亿元人民币,2025年实现营业收
入748.5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310.07亿元人民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中信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4.53%、4.94%股权。公司成立
于2005年11月2日,注册资本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刘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证券业务;
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768.16亿元人民币,2025年实现营业收
入233.2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94.54亿元人民币。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本行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1日,
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
号华夏金融中心11层1102B,1102C室,法定代表人为李刚。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
项目:金融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220.5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135.81亿元人
民币,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35.4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5.06亿元人民币。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间接持有14.137%股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8日。注册资
本2,178,986.071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
表人为林朝晖。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银行业务;外汇业务;结汇、售汇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7,318.54亿元人民币,总负债34,267.98亿
元人民币,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639.4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30.29亿元人民币。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口径下关联方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企基金)开展存
款类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自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2026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
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
款类交易的议案》,同意中信银行与政企基金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
过300亿元人民币(自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
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董
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政企基金开展的上述存款类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政企基金开展的上述存款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
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率在内的定
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
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
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
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变更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与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口径下关联方企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
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的
定价方式(2026年度累计金额上限无变化)。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变更与关联方开展存款
类交易部分事项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与关联方开
展存款类交易部分事项的议案》,同意变更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与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监管口径下关联方企业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开展存款类关联交易
的定价方式(2026年度累计金额上限无变化)。
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变更与关联方
开展存款类交易部分事项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本次变更与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开展上述存款类关联交易
的定价方式,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上述存款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
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
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
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
述《关于变更与关联方开展存款类交易部分事项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口径
下关联方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金租)开展授信类1交易累计金额不
超过700亿元人民币(自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
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
信类交易的议案》,同意中信银行与中信金租开展授信类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700
亿元人民币(自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和内部交
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
类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
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信金租开展的上述授信类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中信金租开展的上述授信类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
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
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不含已签订统一交易协议项下的同业拆借业务。
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
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授信类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口径下关联方企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开展信用证福费
廷、票据转贴现等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自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末12月31日)。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资产转移
类交易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资
产转移类交易的议案》,同意中信银行与广发银行开展信用证福费廷、票据转贴
现等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自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
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资产转移类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
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广发银行开展的上述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广发银行开展的上述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
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
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
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资产转移类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附件6
张青女士简历
张青女士,1968年8月出生,陕西机械学院(现西安理工大学)工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现兼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公司秘书、总
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张青女士曾任西安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总
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董事会秘书;
曾兼任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张青女士最近36个月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张青女士与中信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中信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张青女士本人持有中信银行(HK.00998)
股份650,000股。
附件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张青女士为业务总监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聘任张青女士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的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
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中信银行董事会聘任张青女士为业务总监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张青女士具备中资商业银行业务总监任职资格;同
意中信银行董事会聘任张青女士为中信银行业务总监。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后,张青女士将正式就任,其任期和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