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2 证券简称:上海物贸 编号:临 2026-019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物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
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秦青林、宁斌、许伟、赵洪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6】13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的规定,我局对
上海物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619284)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上
海物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子公司上海百联沪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百联沪通)开展整车批售业务,向供应商批量采购车辆,再销售给其他经
销商。在批售业务中,百联沪通在向其他经销商转让车辆前未拥有对该车辆的控
制权,不满足总额法确认条件,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和采购成本,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但未对 2022 年、2023 年开展的类似业务一并更正。公司 2022 年、2023 年
开展的相关销售业务不当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况违反了《信
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物贸采取责
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长秦青林(2014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董事长),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2 年年报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
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秦青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宁斌(2018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总经理,2023 年
《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
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许伟(2015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
任财务总监,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7 月任代财务总监,2015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任董事会秘书,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6 月任代董事会秘书,2023 年 6 月至今
任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
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赵洪(2023 年 6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财务总
监,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
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洪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
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
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
内控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此类问题再次
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收到的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