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徐述律师、曹燕红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下午
东会的现场会议。
作为公司的特聘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须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说明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资料与正本、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查验了以下资料和事项,并现场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过程: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等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全部公告;
报》、《中国证券报》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
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果;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决议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会。公
告载明了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
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6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他
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
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签到册,并对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单
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截止2026年6月1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共7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3,689,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66 人 , 代 表 股 份 875,74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
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53,077,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608% ;反 对 607,022 股, 占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098,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70%;反对 607,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37%;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53,077,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608% ;反 对 607,022 股, 占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098,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70%;反对 607,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37%;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53,068,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444% ;反 对 609,922 股, 占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89,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019%;反对 609,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85%;弃权 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7%。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53,078,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621% ;反 对 606,322 股, 占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099,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30%;反对 606,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77%;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53,081,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684% ;反 对 602,922 股, 占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102,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20%;反对 602,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87%;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53,077,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608% ;反 对 607,022 股, 占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098,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70%;反对 607,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37%;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53,068,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444% ;反 对 609,922 股, 占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89,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019%;反对 609,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85%;弃权 1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7%。
经核查: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
论、审议通知中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 见证律师:徐 述
见证律师:曹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