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6 18: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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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方律法意(2026)第   号
致: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夏银
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白帆、赵东伟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
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的资料,审查了召集人资格与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现场计票、监票
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
法定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
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
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有关公告、通知及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
日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会
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表决程序、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进行告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14:30 在会议通知
的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秦臻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在
《会议通知》中通知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
间 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名册(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22 日交易结束时),并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
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文
件等进行了查验(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交所通过交易系统
查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8,490,96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1.2320%;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司股份总数的 7.315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与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349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共计 445,640,8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47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的情形。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为: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
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
规定内容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议案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了监票。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会审议
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602,465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192,0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42,573,565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163,1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银星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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