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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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60229-3 号
致: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桑达”)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法律意见》作出如下声明:
在《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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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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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
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年 6 月 9 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
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在深圳市
南山区科技路 1 号桑达科技大厦 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披露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00-3: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下午 3:00。
责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不存在对《股
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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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424,789,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56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按本次股
东会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897,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3%。
以上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
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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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并
且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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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21,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21,18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597%;反对 4,103,726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219%;弃权 72,90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4%。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51,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851,713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7%;反对 43,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4%;弃权 2,5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上述议案均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关
联股东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为 199,241,427 股)回避了表决,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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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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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孙哲丹
承办律师:
郝 岩
二〇二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