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20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公告编号:2026-067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2:修订《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朗信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内部汇报责任人,需要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时、完整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的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交所。北交所可视情况要求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完整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在获悉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之后立即将内幕信息的有
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并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予他人阅读、复
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
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
方提供,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